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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档案馆利用档案有关规定

作者:重庆大学档案馆    发布于:2014年04月03日 15:33   浏览量:

摘要:(试行) (二OO二年五月八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教育部六号令即《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试行)

(二OO二年五月八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教育部六号令即《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范围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两部分。利用方式为查阅、借阅、咨询、复制、出具档案证明等等。

二、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凭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受委托查阅他人的学籍档案材料,应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或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经主管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同意。如查涉密档案,需按保密规定办理。

三、利用档案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各类档案原则上限制在档案馆内查阅。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需填写"借阅单",借阅时间不超过两周,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档案查(借)阅归还时,由利用者和档案馆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检查,并进行归还登记。

四、利用档案者应自觉遵守档案馆有关规定,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随意摘抄、复制、转借和丢失等。违者将根据有关档案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利用者需复制档案应向档案馆提出,在档案馆内复制。并视利用情况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

六、利用档案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庆市档案局和学校有关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的档案和本人捐赠的档案以及学校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其他按规定收费。

七、外国组织或外国人利用档案馆已开放档案,应当经上级主管机关介绍和档案馆同意。

八、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享有档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按学校保密规定提出限制性意见,档案馆维护其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