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维护档案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符合重庆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都应在规定的时间移交学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统一保存管理。各学院、人事处、组织部、纪检是档案材料的主要移交部门。
第二条 新进校的教职员工人事档案在校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应及时、完整地移交给档案馆保管。学校人事处是原始档案的唯一移交部门。
第三条 档案或档案材料移交给档案馆干部人事档案室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见档案馆网站)所列项目逐一清点清楚。份数、页码、件数等内容都要仔细核对。清点后,双方工作人员在移交清单上手写签名,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移交清单》右上方应加盖各学院或各机关部门的公章。
第四条 校各单位、部门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均要用铅笔注明工号;在移交纸质的清单同时应移交相应的电子稿。
第五条 档案馆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 档案馆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档案交接分为移交和接收两个方面。交接两方应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之下认真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手续齐全,并要在交接文据上注明交接人姓名、时间、移交清册等。交接工作结束时,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在移交文据上签字,以示交接工作完成。
重庆大学
二0一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