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在编教职工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在二个月之内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同样,新进校教职工,亦应在二个月之内及时将档案转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转出转入的档案,都应当按照“信息准确、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转出的档案,应在二个月之内完成档案的整理、转出工作。转出的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材料;转入的档案,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接受标准,在半个月内完成档案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及时向转出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档案退回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能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入库保管。
第三条学校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工作应当保证安全。必须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递送,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对个人携带档案的,应拒绝接收;对所接收的档案,如发现档案有拆封痕迹的,要会同干部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条转出、转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手续应符合要求。转出档案,依据“重庆大学人事处转档通知单”给予办理。办理转出档案时按中组部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的项目详细登记;办理转入的档案,按对方转出档案单位填写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对我校转出的档案,在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者,要进行催问,以防丢失。
重庆大学
二0一二年十一月
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
字第 号
兹将 等 同志的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目录清点查收,并将回执及时退回。
重庆大学档案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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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转 递 原 因
| 正 本
(卷)
| 副 本
(卷)
| 档案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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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 你处于 年 月 日转来 字 号 等 同志的档案共 卷,材料共 份,已全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
收件人签名 收件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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