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高校档案馆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为实现档案鉴定、销毁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重庆大学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鉴定的原则
档案的鉴定工作是为了使有价值的档案更好地保存下来,达到既完整又精练,以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目的。档案鉴定与销毁遵循“审查从严、留存从宽”的原则。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重庆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二、档案鉴定的组织形式
鉴定销毁档案,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
三、档案鉴定的方法和程序
(一)档案鉴定的方法
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对到期的档案,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个人初鉴,集体审查,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及报告,并附销毁档案清册,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存毁。
(二)档案鉴定的程序
1.档案馆管理利用部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造册登记,经档案馆负责人审核后,送交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2.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后,编写档案销毁清册,撰写申请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3.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对销毁清册所列档案进行销毁。
4.经批准应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销毁,不得出售或作其他使用。销毁档案时,由鉴定小组派遣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复核清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5.拟销毁案卷的清册和销毁清册要归档保存。
四、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